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賠字第6號聲請人 許文俊 即被告上列告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傷害致死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於冤獄賠償的決定書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之情形下,應可類推適用。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係「傷害致死案件」之誤寫,而該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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