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雙雕小 瑪莉 」壹台(含IC板壹塊)、「財神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塊)、「TV-GAME(滿貫)」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電子遊戲機「雙雕」、「財神水果盤」、「麻將」之電子遊戲機各1台」應更正為「電子遊戲機「雙雕小瑪莉」、「財神小瑪莉」、「TV-GAME(滿貫)」之電子遊戲機各壹台」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雙雕小瑪莉」壹台(含IC板一塊)、「財神小瑪莉」壹台(含IC板一塊)、「TV-GAME(滿貫)」壹台(含IC板一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現金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元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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