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文彬 兼施 姿妤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孟璦玲 兼 施姿妤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5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孟璦玲兼施│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1.15│││359410│姿妤之繼承│7月01日起│7月31日止││││元│人、施文彬├──────┼──────┼───────┤│││兼施姿妤之│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繼承人│8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孟璦玲兼施│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0.21│││359410│姿妤之繼承│8月02日起│2月01日止│5│││元│人、施文彬├──────┼──────┼───────┤│││兼施姿妤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3││││繼承人│2月0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施姿妤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施文彬與孟璦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案外人施姿妤自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59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施文彬與孟璦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施姿妤於107年09月28日死亡,債務人施文彬與孟璦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姿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3594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貸放出查詢、家事事件公告、除戶+現戶謄本、繼承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