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7號上訴人禾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郭鴻鎮 被上訴人 賴美華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52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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