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81號原告宏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發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福 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參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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