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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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炳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35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352號被告林炳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炳杉前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3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637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366號卷第41頁),足見上開扣案之吸食器尚附著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已無法將毒品殘渣與吸食器本身完全析離,是該吸食器連同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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