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111年度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顧幸姍上列上訴人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1,2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6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5,699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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