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原告 張春華

被告 陳冠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9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

法官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筑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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