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書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3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肆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符書淵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764公克,驗餘淨重1.741公克,詳112年度毒偵字第3343號卷第65頁,112年度安保字第1356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6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符書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執行完畢,並由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41公克),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從而,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併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