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5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凡晴 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112年度中簡字第228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9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孫凡晴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