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32號原告 陳運珍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告 宋明鑑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鄭永彬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