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楊筑君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英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被告久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被告海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宏亦被告 楊介錫 地政事務所即 楊介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