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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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
六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92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公共危險(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桃交簡字第149號判決判處罰金一萬二千元確定(此不構成累犯),竟猶不知警惕,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94年
1月26日上午5時起,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家釣蝦場內,與友人一同飲用啤酒,至同日上午6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回家,後於同日上午8時許,又駕駛上開自小客車外出,沿桃園縣桃園市○○○街往建新街方向行駛,嗣行至樹仁二街福豐國中側門旁,因飲酒過量致判斷力、操控車輛之能力均不如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而與 黃世榮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擦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為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測得甲○○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2毫克。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甲○○於警詢中已坦承於前揭時、地飲酒後駕車,後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在上揭地點與黃世榮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到場警員當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2毫克而查獲之事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酒精濃度測試單各1紙及現場照片10張等附卷可佐。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號函所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
(BAC)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①BAC達0.03﹪至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0.05﹪至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0.08﹪至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0.5﹪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肇事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既達每公升0.82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0.164﹪,參酌上開說明,其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且其駕車發生本件車禍,足見被告當時確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駕駛汽車。是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酒後駕車而經法院判處罰金一萬二千元,竟又在服用酒精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冒然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並衡其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可,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台幣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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