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淑美彭湣筌代 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預納更生程序必要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元,逾期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合計1,290元{郵務送達費為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聲請人1人+相對人2人)×每封43元×10次-1,000元=29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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