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郭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泰金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而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所指之管理委員會,係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而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第3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三泰金鑽大樓管理委員會,其法定代理人為甲○○,然經甲○○於民國102年
7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否認其現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則被告被告三泰金鑽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當事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該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何處,及其是否有權代理,均屬不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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