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78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0.9091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柏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82號),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期滿。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餘淨重0.909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2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9年4月1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980號處分駁回而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0年9月30日期滿。被告本案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扣案之違禁物,檢察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淨重0.9128公克,取
樣0.0037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909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8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毒偵字第27040號卷第45頁),確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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