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葉世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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