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95號聲請人 徐曉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睿遜黃睿澤黃睿讚黃睿章黃肇基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睿遜、黃睿澤、黃睿讚、黃睿章、黃肇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28萬6,686元擔保假執行,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1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應供擔保原因消滅,聲請人亦撤回上開假執行,並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其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為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判決因兩造均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則聲請人主張假執行所保全之請求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號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就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依上開實務見解,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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