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東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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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東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5年度東秩易字第4號聲請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受處分人 王為統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東秩字第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為統所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期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為統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以105年度東秩字第4號裁定處罰鍰1萬元確定,惟受處分人逾期未繳納,爰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王為統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東秩字第4號裁定處罰鍰1萬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05年3月18日確定,嗣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依法核發執行通知單,並於105年4月30日下午2時送達受處分人本人親收,惟受處分人仍未於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因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為1萬元,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昭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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