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張喜琳 債務人 張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喜琳於民國103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張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4,87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喜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4,876元│105年3月17日起至清│2.62%│105年4月18日起至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日止││償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春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