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42號
原告 應愛莉
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崇真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及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黃金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孩子應 文硯 為未成年人,無收入,拿家裡的錢去捐給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崇真會,捐款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是被告受領之捐款應返還原告等語。原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及12樓之1,此有原告提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