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91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新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7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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