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11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6月,於民國94年2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557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9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8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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