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92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69,497元整。㈡利息計算:新臺幣9,211元整。㈢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4,318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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