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000000000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000000000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單親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證明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