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羅良澤
羅堃元
羅信雄
羅仁里
羅素琴
羅素穗
陳 羅菀雯
賴 羅秋蓮
王文正
林連金梅
朱四川
連春祥
朱中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