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羅良澤
       羅堃元
       羅信雄
       羅仁里
       羅素琴
       羅素穗
      陳 羅菀雯
      賴 羅秋蓮
       王文正
       林連金梅
       朱四川
       連春祥
       朱中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台南市第一倉庫利用合作社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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