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秩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秩字第96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被移送人 許建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6月25日芳警分偵字第1080011562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建毅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類似真槍之模擬槍枝(MODLEGUN
9159*19mm)乙支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建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6月4日凌晨0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鎮○○里○○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前揭時、地,與 陳品諺 等人發生衝突,竟
要求在場之女友 黃雅恕 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拿出其所有之無槍管模擬槍枝(MODLEGUN9159*19mm)1支,而有危害陳品諺等人安全之虞。嗣因警員已獲報趕往現場而不及取出即遭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許建毅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陳品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現場及扣案物照片8張。
㈣扣案之無槍管模擬槍枝(MODLEGUN9159*19mm)1支。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類似真槍之模擬槍枝1支,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亦據被移送人供陳在卷,應依同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憶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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