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 白瑞安
白富勝 白煌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勝義 律師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邱建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