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全富
蕭全銜 蕭全益 蕭耀銘 兼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蕭耀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蕭奮間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7,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