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益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現正在監服刑中。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6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839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8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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