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五號
原告肯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答表一件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