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洪佳綾 被告 傅文程
曾建斌 何濃儀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提出被告三人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