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崧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張雪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彬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