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補字第八六六號原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告 詹鐘碧蓮 訴訟代理人 詹聖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萬零壹佰叁拾捌元〔計算式:296,469元/平方公尺(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65+2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45(原告應有部分)+640,400元(一百零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5,700,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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