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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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9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順和
許順榮許文發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順和、許順榮、許文發等3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周佳佩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