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許智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許展榮
繆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許展榮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繆淑美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498,520元。依前揭規定,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2,298,520元(計算式:800,000+1,498,520=2,298,5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附表: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請求移轉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鎮○○段)│(元/㎡)│(㎡)││(新臺幣)│├─┼──────────────┼──────┼───┼────────┼──────┤│1│921地號土地│23,000│99.98││1,149,770元│├─┼──────────────┼──────┴───┤├──────┤│2│12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1/2│190,050元│││縣苑裡鎮客庄里30鄰客庄90之18│為380,100元│││││號)││││├─┼──────────────┼──────────┼────────┼──────┤││(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572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街○○○號)│為80,400元│││├─┼──────────────┼──────────┤├──────┤│4│573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街○○○號2樓)│為90,700元│││├─┼──────────────┼──────────┤1/2├──────┤│5│574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街○○○號3樓)│為85,000元│││├─┼──────────────┼──────────┤├──────┤│6│575建號(門牌號碼:臺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街○○○號4樓)│為61,300元│││├─┴──────────────┴──────────┴────────┼──────┤│合計│1,498,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