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盧碧香 被告 楊佩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引用之證據)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2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屆期應自行到庭,併予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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