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佩勤 以上上訴人與 盧碧香 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