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55號與被上訴人聖富交通事業
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3月15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狀所載意旨係不服本院上開判決主
文第1項所示,命其返還車牌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1輛,是核
本件上訴利益即為該車之交易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已據上訴人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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