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長靖 被告 陳運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許勻睿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