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陳俊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是否另涉犯肇事逃逸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3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李昆南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