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現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黃郁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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