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94號上訴人乙○○
灣村民組上訴人與甲○○間95年度婚字第69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離婚訴訟,上訴審之裁判費用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