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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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藍鶴鵬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字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萬元,由具保人藍鶴鵬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當中為要件。是故,如被告雖行逃匿,然已緝獲歸案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此消滅,從而,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台非字第247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及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傳喚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惟被告業已為警緝獲,並於98年1月19日起入監服刑,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查。依上說明,具保人之具保責任,於98年1月19日被告到案服刑後,即已消滅,自不得再行沒收其先前繳納之保證金。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尚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