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上字第35號上訴人即 林宗平 原告自訴人被上訴人即 曾昭榮 被告
姚柏丞 梁柱 陳効亮 馮一塵 陳靖如 劉人鳳 林夢珍 陳卿宇 杜嘉珊 蘇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87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上訴人即原告自訴人: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也未提出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被訴侵占等案件,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上訴人即原告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80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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