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彥晨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雅瑄 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呂雅瑄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