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許志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