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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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品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2835、33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五、三三九九號被告邱品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零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品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835、3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7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835、3399號被告邱品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65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嗣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13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835、3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送驗淨重0.0075公克,驗餘淨重為0.0070公克),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1年10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03年度執聲字第1號卷第2頁、第3頁)。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70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