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葑璘
訴訟代理人 呂佳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發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履行租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