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7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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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5號

原告 許益坤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

複代理人 廖國憲 律師

被告金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煥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1,430元,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王煥閔為朋友關係,因王煥閔有資金需求,原告念及朋友一場,遂同意借款前後共計新臺幣(下同)3,291,430元,王煥閔則交付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屆期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略以:

我與原告完全不認識,這五張票當時是我交給 林漢嘉 ,因為當時林漢嘉說要幫我處理公司的事情,要開五張票說確實是我委任給林漢嘉,後來我人出國後,林漢嘉就到大陸找我拿我的護照、身分證、銀行卡,就說我公司有一些問題,要幫我找律師幫我處理,系爭支票上的抬頭並非我寫的,我只寫了下面的金額,後來我就告他詐欺、侵占,林漢嘉並沒有幫我處理公司的事情,之後林漢嘉把我的護照、身分證等拿去第二分局還我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4條第1項所謂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係指從無處分權人之手,受讓票據,於受讓當時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之情形而言。且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經本院曉諭被告應於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後提出證據資料,惟被告並未遵期舉證,且於113年2月2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被告就其所辯系爭支票係遭林漢嘉詐欺所簽發之情,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縱然屬實,亦與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無關,無從以此推論原告取得票據有何惡意或重大過失。綜上,被告未能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所為票據抗辯不足採。從而,原告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合計3,291,430元,洵屬有據。

 ㈢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為票據法第133條所明定。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91,430元,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

之宣告部分,因在簡易訴訟程序如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本應依

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此部分聲請僅為促使本院職權之

發動,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1

563,0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8日

112年7月19日

2

628,23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19日

3

815,2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19日

4

524,0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9日

5

761,0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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